由Star Scientific Inc. v. R.J.Reynolds Tobacco Company案看專利明確性之定義 國際智財新知 文/政大智財所99級洪于舒 2011年8月26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 CAFC ) 對於爭訟10年之久的Star Scientific Inc. v. R.J.Reynolds Tobacco Company一案作出裁決,判決原告Star Scientific Inc.所持有之系爭專利6,202,649號 ( 下簡稱649專利 ) 與6,425,401號 ( 下簡稱401專利 ) 有效,而被告R.J.Reynolds Tobacco Company並未侵權。 1998年9月15日,原告向美國專利局 ( USPTO ) 提出了649專利之暫時申請案,並在一年之後提出非暫時申請案,而401專利乃為649專利之延續案。於2001年3月20日,當原告獲准了649專利之際,被告併購了原先向原告取得授權的一間菸草公司,並且終止了授權契約,因此,原告在2001年5月向馬里蘭地方法院提告,指控被告侵權其649專利。被告則否認其有侵權之事實,並指出原告因為不正當行為造成專利無法執行,且專利因為不明確、顯而易見、且已被預期以及未揭露最佳實施例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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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名藥廠得以要求修改範圍過廣的使用規則為由提出反訴 國際智財新知 文/政大智財所99級 林家綺 [1],學名藥廠具有反訴之法定基礎。若專利藥廠在橘皮書(Orange Book)上使用規則(use codes)[2]最高法院在2012年4月17日推翻CAFC對Caraco Pharmaceutical Laboratories, Ltd. v Novo Nordisk A/S一案之判決並發回重審。最高法院認為基於21 U.S.C.§355 (j)(5)(C)(ii)(I)範圍過廣,超出專利所保護之範圍,而影響學名藥廠取得FDA市場銷售許可,則學名藥廠得以要求修改為由提出反訴[3]。 學名藥廠在申請ANDA時,必須查對橘皮書上專利藥所登錄的專利,並提出四種證明[4]之一,始可取得FDA之市場銷售許可。在本案中,學名藥廠Caraco Pharmaceutical Laboratories, Ltd.(下稱Caraco)係透過Paragraph IV第四種證明方式,告知專利權人專利藥廠Novo Nordisk A/S(下稱Novo),申請ANDA的學名藥並沒有侵害其專利。惟專利權人在接獲通知後的45日內可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中斷FDA對於學名藥ANDA的審查作業。Novo在接獲通知後對Caraco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而Caraco則提出反訴,質疑Novo在橘皮書上使用規則之敘述並未準確涵蓋其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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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兩岸專利代理實務交流合作論壇」,報名資訊 全國工業總會將於101年7月11日上午假「外貿協會台北國際會議中心4樓貴賓廳」 主辦「兩岸專利代理實務交流合作論壇」,報名資訊請至 http://www.cnfi.org.tw/cnfi/ipr/20120711.html查詢。 【智慧局】101年7月1日起新商標法施行,新電子申請系統開放使用 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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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包曼案看基改種子的權利耗盡 國際智財新知 文/政大智財所99級 桂祥豪 美國孟山都公司 (Monsanto Company,下簡稱孟山都)是一家跨國農業生物技術公司,起家自化工產品,為世界首屈一指的除草劑製造商。孟山都於80年代起領先全球,以多角化之研發策略,將營運範疇擴充至基因改良(genetically modify)技術,嗣後成為全球基改(genetically engineere;GE)種子的先驅廠商,占據多種農作物種子70%~100%的市佔率,而單就美國境內表現而論,其享有美國90%基改大豆之市占率,具備獨占基改種子市場之壟斷地位[1][2],進而於09年時受到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法的調查。但即便如此,在2010年,孟山都仍保有營收突破百億美元的佳績。 然而,孟山都的基改大豆種子銷售過程,往往配附著特定的科技授權合約,以限制農夫在取得基改大豆種子後,僅限於自用、單一期間的耕種,而禁止將其用作移轉、儲存、二期耕種、配種及相關研究等用途[3]。但是,由於孟山都並未禁止原初購買一代基改大豆種子之農夫,將其育種後產生的二代種苗出售給糧倉(Grain elevator),亦未針對糧倉後續的加工、交易行為進行限制,進而引起了部分農夫(例如本案的Vernon Hugh Bowman,下稱包曼)的反彈,而自行保留第一代基改大豆種子,以留作第二期混合耕種,希望能藉由配種方式,取得原先基改大豆-抗嘉磷塞(除草劑)的特殊功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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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網站之管理者也需負商標權侵害之責任 國際智財新知 文/政大智財所99級 戴劭芩、神田多佳子   2012年2月14日,日本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似我國之智慧財產法院)針對一上訴案件作出判決,該案係以購物網站中業者所銷售之商品侵害了他人之商標權時,該網站管理者也是否應負法律責任為爭點,此案法院判決「購物網站之管理者也需負商標權侵害之責任」。
  自2009年8月起,在購物網站管理者「樂天」所開設之網路購物中心「樂天市場」中,一批印有與知名棒棒糖商標「Chupa Chups」相似圖案的帽子等商品在未獲得授權下進行銷售。因此2010年8月的初審中,管理該商標之義大利企業請求東京地方法院對樂天執行該批商品的銷售禁令與損害賠償。而樂天則在接受控告書後8天以內要求銷售業者將各項商品從網站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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嬌蕉包商標侵權案之討論 國際智財新知 張貼人:所專admin ╱ 公告日期:2012-04-11 文/政大智財所99級 葉咨甫 圖文版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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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訴訟的司法改革 國際智財新知 張貼人:所專admin ╱ 公告日期:2012-02-08 文/政大智財所99級桂祥豪 猶記今年4月初在Uniloc案[1]時,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首席法官,Rader,不僅駁回專家證人的損害賠償鑑定,更推翻了在美國專利訴訟賠償制度上長年沿用的25%經驗法則,而引發了各界的激烈回響,對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訴訟上的未來動態多有揣測。也因此,Rader於9月27日時,在美國聯邦巡迴律師協會與東德州地區律師協會的聯席會議上,發表其對於專利訴訟未來改革的願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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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兩次之後,ITC(美國國際貿易協會)在今日做出了判決。 來源網址: http://t17.techbang.com.tw/topics/10652-united-states-itc-ruling-htc-and-apples-patent-lawsuit-against-htc-immediately-come-up-with-solutions 美國ITC 判決 hTC 侵犯了 Apple 的一項專利,這項專利為在 E-mail 中偵測出電話號碼並能夠加以儲存或是直接撥打(不用撥號)。而 ITC 對於 Apple 本案中所控告的四項專利侵權中僅認為此項成立。 並禁售的名單中包含了 Sprint Evo 4G、Verizon Droid Incredible、AT&T Aria 與 T-Mobile G2。目前文件已經送到美國總統桌上,歐巴馬有60天的時間可以駁回這項判決,而 ITC 將在2012年4月19號 對 hTC 進行禁售,全案在兩年內仍可上訴。hTC 表示判決侵犯的專利在使用體驗中「僅是很小的一部分」,將會儘快提供更新來迴避專利侵權的問題。hTC 快速的回應顯然是已經早有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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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政大智財所99級 龔芳儀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2010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1],其中針對日本「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後稱本田公司)所擁有之外觀設計專利是否具有效性之爭議,歷經了8年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了專利無效決定與北京市兩級法院之判決。 2003年9月,河北省石家莊「雙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後稱雙環公司)研發之休閒運動車型—「來寶S-RV」上市之際,接到本田公司之警告函,稱其侵犯本田公司所擁有汽車「CR-V」之外觀設計專利[2](後稱系爭專利),同時要求雙環公司停止產製、銷售「來寶S-RV」等相關侵權行為、刊報表達聲明承認侵權並道歉,以及損害賠償一億元人民幣[3]。 2003年10月,雙環公司提請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其將上市之產品不侵犯本田公司之外觀設計專利。而後,本田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本田公司「CR-V」整車與前、後保險桿等三項外觀設計專利受侵害為由,請求法院判令雙環公司及其經銷商[4]進行賠償。 2004年12月雙環公司針對系爭專利之有效性,以本田公司之CR-V整車外觀設計專利與數件先前外觀設計相近似為由,向國家智慧財產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宣告系爭專利與兩件汽車前後保險桿之外觀設計專利無效之請求。2006年3月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第810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宣告系爭專利無效[5]。本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年12月作出一中行字第779號判決,維持了專利複審委員會之決定,其認為系爭專利與先前外觀設計皆為整車之外觀設計,儘管兩者之間存有些許差異,然「一般消費者」仍較為注意對汽車整體之設計風格、外型輪廓等要素,因此兩者整體外觀設計所產生之視覺差異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對其作辨別。本田公司不服判決而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9月作出高行終字第274號終審判決,駁回本田上訴,維持原判。本田公司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人民法院轉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複查,2008年5月作出高行監字第353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駁回本田公司之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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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政大智財所99級 周珮祺 美國藥廠輝瑞(Pfizer)為世界上第一大藥廠,於2010年營收達680億美元,然而於2011年、2012年,輝瑞正面臨兩項重要藥物的專利權到期,降膽固醇藥物立普妥(Lipitor)[1]與泌尿系統用藥威而剛(Viagra)[2]。 2010年,立普妥為輝瑞創造了高達107億美元的銷售額[3],然而該藥物近年來在世界各國的專利不斷面臨訴訟問題,實際上,這些專利也面臨著到期問題:美國專利權將於11月30日屆滿[4],歐盟專利成功延長6個月至2012年5月到期,中國專利則是於2009年時判定無效[5]。面對專利不斷被各大學名藥廠挑戰以及各個專利權到期的狀況,輝瑞對於立普妥已不再執著於專利的攻防,轉而尋求如何改變立普妥的獲利模式—由處方藥改為非處方藥[6],但這仍需經過美國FDA審批,若能販賣非處方形式之立普妥,輝瑞還能保有部份立普妥往年來所創造的營收。 輝瑞的另一明星藥物,威而剛,今年美國維吉尼亞州Norfolk地院法官Rebecca Beach Smith宣判以色列藥廠Teva敗訴,Teva挑戰的是威而剛的其中一項美國專利6,469,012,該專利有效期將持續到2019年10月,而威而剛另一美國專利5,250,534將於2012年3月到期,Teva因此將無法在明年開始生產威而鋼的學名藥[7]。對輝瑞而言,這是重要的一場勝利,因為保住威而剛的營收,將可抵銷其他專利到期藥物如立普妥所帶來的損失,然而隨著各家學名藥廠的合縱連橫以及於各地的訴訟戰略,世界第一大藥廠會如何抵禦?或是拿出新武器?值得繼續觀察。 [1] 資料來源:http://health.people.com.cn/BIG5/15678884.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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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智慧局 立法院於今(29)日上午三讀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專利法」修正草案。本次專利法為全案修正,通過之條文共計159條(修正108條,增訂36條,刪除15條),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新法預計在公布後1年施行。 專利法自92年2月修正公布至今已逾8年,為促進國內產業創新研發、健全專利審查機制,並使專利制度與國際接軌,行政院於98年12月11日將專利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4次審查會及2次朝野黨團協商,終於今日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因申請人己意在刊物發表者亦可主張優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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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智財新知 文/政大智財所99級 洪于舒 億光與日亞化纏訟多年的專利訴訟案,始於2005年4月25日日亞化控告億光侵犯其中華民國新式樣專利(第089,036號專利)一案,本案先於2009年7月29日由板橋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億光LED產品侵犯日亞化的專利,且億光需負擔新台幣8,000萬元的損害賠償,億光不服繼續上訴[1]。歷時數審,後由最高法院發回由智慧財產法院更為審理,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因而於2010年7月22日做出億光勝訴之判決,億光將無須負擔高達新台幣8,00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2],當然,日亞化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最終,台灣最高行政法院於2011年10月20日做出100年度判字第1769號判決[3] ,判決億光(Everlight)勝訴,並駁回日廠日亞化(Nichia)的上訴案,全案已告確定,日亞化不得再行上訴;且億光與日亞化之間的第089,036號專利訴訟案,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接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後,將撤銷日亞化此項專利權,這是台灣LED廠的里程碑。 系爭第089,036號專利主要是涉及到LED封裝應用在手機等行動設備的液晶背光源,事實上,歷時多年,億光與日亞化學之間的專利訴訟一直不斷,但為了想辦法反擊,億光隨即加強LED研發並與專利團隊研究相關專利之有效性,以便提出專利無效的證據來對付這些大廠,目前在全球已累計對日亞化學提出21件的專利無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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