嬌蕉包商標侵權案之討論 國際智財新知 張貼人:所專admin ╱ 公告日期:2012-04-11 文/政大智財所99級 葉咨甫 圖文版請參照: 圖1左圖是HERMES的商標,右圖則是嬌蕉國際公司所申請的商標[1] 近似知名品牌柏金包外觀造型的嬌蕉包,自大S婚宴當做伴手禮後便在網路上快速竄紅,其商標以揶揄的方式將HERMES的馬車換成了香蕉,其是否侵害商標法?其實存在非常多討論空間。 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曾表示:「個別字母與圖案看起來,柏金包與嬌蕉包完全不同,可是怕整體看起來會讓消費者混淆,以為是柏金包的系列產品,就會涉及侵權問題。 不過,若嬌蕉包只是「詼諧式攀附」,依照慣例是不構成侵權,最後結果還是要由法官認定。[2]」 智財法院的判決中指出,兩商標具有相同類別(9、18、35)的商品,其商品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導,其次,法院認為嬌蕉包利用HERMES拉抬其自身產品知名度,謀求私利,有搭便車之虞,若給與商標核准,將可能反向助長此種行為,造成市場不利。最後,法院以台灣和美國商標法制度不同,駁回原告(嬌蕉國際公司)引用Louis Vuitton Malletier v.s. Haute DiggityDog , LLC.案 幽默詼諧之戲謔仿作之判例,原告(嬌蕉國際公司)不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在2012年3月8號認定,HERMES已是著名商標,而「BANANE TAIPEI」商標的馬車、馬伕圖樣及外文整體設計,都和愛馬仕是近似商標,判「BANANE TAIPEI」商標不准註冊定讞[3]。 由於HERMES已在去年(2011年3月)向台北地院聲請假扣押,查扣一千個嬌蕉包,然而嬌蕉包依然繼續的接單出貨,其行為恐以構成法律上主觀惡意侵害。依據商標法第71條第3項:「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也就是說主觀惡意侵害的罰則最高可達零售單價1500倍的賠償,不過,這部分法院有酌減之權利。 另外,HERMES認為,嬌蕉包將柏金包的外觀轉印到帆布袋上,已涉嫌重製,另案控告嬌蕉國際公司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檢方繼續深入調查。[4]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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