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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訴訟的司法改革
國際智財新知
張貼人:所專admin ╱ 公告日期:2012-02-08
文/政大智財所99級桂祥豪

猶記今年4月初在Uniloc案[1]時,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首席法官,Rader,不僅駁回專家證人的損害賠償鑑定,更推翻了在美國專利訴訟賠償制度上長年沿用的25%經驗法則,而引發了各界的激烈回響,對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訴訟上的未來動態多有揣測。也因此,Rader於9月27日時,在美國聯邦巡迴律師協會與東德州地區律師協會的聯席會議上,發表其對於專利訴訟未來改革的願景[2]。
Rader首先在演講之中,直接指明了,其認為當前美國專利訴訟中最核心的問題在於過度高昂的訴訟費用,特別是在專利訴訟的發現程序(discovery)之中,所衍生的文書成本。
據此,Rader提出了六種專利訴訟改革的方向:
首先,針對發現程序,Rader法官建議必須針對流程的進行加以控制,以對於發現程序中的文書往來成本達到控制效果,舉例來說,在訴訟時要求企業被告提供全部的文件(production orders),往往會造成訴訟雙方毫無意義的資料檢閱,進而提高了雙方在文書與時間上的成本。
其次,在專利訴訟的進行上,考量到簡易判決能有效地聚焦雙方爭點,未來在訴訟上將增加使用簡易判決機制來替代傳統的審判,加速糾紛的解決。
其三,在訴訟提起時,律師需以當事人的利益為主軸,在法院的選擇上,應將案件以邏輯的方式分配給全國的各法院,特別是將在專利訴訟上移往具有專業知識的法院進行審理,且規避調先前的共同訴訟風潮。
其四,針對涉及鉅額賠償的爭訟案件,在處理程序上應有別於一般案件,法官應在合理的損害賠償機制下,主動探求當事人對於該案的價值共識。如此一來,對於達成雙方和解的協議亦將有所助益。
其五,法院應預先發佈可靠的專利案件審理規則,以協助當事人能夠事先了解專利訴訟的性質。
最後,針對當前實務上專利流氓的問題,Rader首將專利流氓定義為,藉由行使專利權之方式,以取得遠超過該專利實際價值或對先前技藝之貢獻的和解利益者。對此,Rader認為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將訴訟成本移轉由提起無意義爭訟者負擔。藉由提高敗訴風險與成本的方式,減少專利流氓現象。
[3],藉由在電子信件的寄發及當事人調查需符合發現程序目的等控制,以達到精簡電子文件發現程序(e-discovery)的目的,將發現程序的過程限定在重要資訊的收集,而不是毫無限制的釣魚探測。在其演說之後,Rader與聯邦巡迴顧問會議共同針對發現程序研擬一套新的法院規則(model order)

該法院規則的核心目的在於將過度地提供文件請求,進行成本移轉。一般的揭露要求,除非經過特殊請求,否則並不包含電子郵件的揭露。電子郵件揭露的要求將僅限定在特定案件之上,而不會在一般產品或事業的發現程序中進行。根據聯邦巡迴顧問會 議的看法,電子郵件的限制來自於,在專利爭訟案件之中,主要的爭訟爭點與應發現的內容落在四大核心上:專利的內容,受控商品如何運作,先前技藝的內容,以及合適的損害賠償計算。也因此,對訴訟當事人進行大量的電子郵件調查,對於審理相關議題來說毫無助益。

雖然,該項法院規則在訂定時其性質僅屬於建議,非屬強制。但目前根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本年度11月底所宣判的SYNOPSYS, Inc v. RICOH Company, Ltd.一案,其針對RICOH提出的訴訟成本負擔上訴表達了立場,認為在電子文件發現程序的成本負擔上,應將該項成本移轉由主要發起人RICOH承擔該筆Stratify電子資料庫的使用費用,並暗示在未來的專利訴訟,法院可能會針對發現程序的支出成本目的是否特定進行審查。上開判決內容落實Rader先前會議演講中提及的首要改革方向,對於日後專利訴訟上的司法改革進程頗值觀察。

[1] Uniloc USA, Inc. et al v. Microsoft
[2] The State of Patent Litigation, http://www.patentlyo.com/files/raderstateofpatentlit.pdf,最後瀏覽日:2011/12/04。
[3] AN E-DISCOVERY MODEL ORDER,http://www.patentlyo.com/files/ediscovery-model-order.pdf,最後瀏覽日:201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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