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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包曼案看基改種子的權利耗盡
國際智財新知

文/政大智財所99級 桂祥豪
美國孟山都公司 (Monsanto Company,下簡稱孟山都)是一家跨國農業生物技術公司,起家自化工產品,為世界首屈一指的除草劑製造商。孟山都於80年代起領先全球,以多角化之研發策略,將營運範疇擴充至基因改良(genetically modify)技術,嗣後成為全球基改(genetically engineere;GE)種子的先驅廠商,占據多種農作物種子70%~100%的市佔率,而單就美國境內表現而論,其享有美國90%基改大豆之市占率,具備獨占基改種子市場之壟斷地位[1][2],進而於09年時受到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法的調查。但即便如此,在2010年,孟山都仍保有營收突破百億美元的佳績。
然而,孟山都的基改大豆種子銷售過程,往往配附著特定的科技授權合約,以限制農夫在取得基改大豆種子後,僅限於自用、單一期間的耕種,而禁止將其用作移轉、儲存、二期耕種、配種及相關研究等用途[3]。但是,由於孟山都並未禁止原初購買一代基改大豆種子之農夫,將其育種後產生的二代種苗出售給糧倉(Grain elevator),亦未針對糧倉後續的加工、交易行為進行限制,進而引起了部分農夫(例如本案的Vernon Hugh Bowman,下稱包曼)的反彈,而自行保留第一代基改大豆種子,以留作第二期混合耕種,希望能藉由配種方式,取得原先基改大豆-抗嘉磷塞(除草劑)的特殊功能[4]。
上述之行為,自然引起了孟山都的反擊,首於09年在印第安納州的南區法院,向包曼提起訴訟,在歷時兩年的訴訟流程後,續於2011年自聯邦上訴法院獲得了勝訴判決,有權禁止包曼等農夫儲存基改大豆種子及重複耕種等行為。
但是,包曼並未因此而放棄,其轉續將本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許可令(Writ of certiorari),其主張權利耗盡原則在本案應容有適用空間,其經過授權銷售而取得的專利基改種子,基於權利耗盡原則,其後續的使用應豁免於孟山都的控制。據此而認為聯邦巡迴法院,在此處的判決有其瑕疵,否則,即是針對具備自我複製(self-replicating)技術的基改專利上,創造權利耗盡原則的例外。
本案最值關注之處在於,最高法院針對包曼的請求後,在上月邀請了美國副司法部長(call for views of Solicitor General)對本案表達意見,根據實證資料顯示,美國副司法部長的意見,往往對於最高法院的立場有所影響。也因此,對於未來基改種子培育的發展趨勢,更添了想

[1] 資料來源:http://www.greenpeace.org/international/en/news/features/monsanto_movie080307/,最後流覽日:2012/4/10。
[2] 資料來源: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D%9F%E5%B1%B1%E9%83%BD,最後流覽日:2012/4/10。
[3] 資料來源:http://www2.bloomberglaw.com/public/document/Monsanto_Co_v_Bowman_657_F3d_1341_100_USPQ2d_1224_Fed_Cir_2011_Co,最後流覽日:2012/4/10。
[4] 孟山都相關之專利為U.S. Patent Nos. 5,352,605以及RE39,247E。
http://iip.nccu.edu.tw/app/news.php?Sn=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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