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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網站之管理者也需負商標權侵害之責任
國際智財新知
文/政大智財所99級 戴劭芩、神田多佳子



  2012年2月14日,日本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似我國之智慧財產法院)針對一上訴案件作出判決,該案係以購物網站中業者所銷售之商品侵害了他人之商標權時,該網站管理者也是否應負法律責任為爭點,此案法院判決「購物網站之管理者也需負商標權侵害之責任」。

  自2009年8月起,在購物網站管理者「樂天」所開設之網路購物中心「樂天市場」中,一批印有與知名棒棒糖商標「Chupa Chups」相似圖案的帽子等商品在未獲得授權下進行銷售。因此2010年8月的初審中,管理該商標之義大利企業請求東京地方法院對樂天執行該批商品的銷售禁令與損害賠償。而樂天則在接受控告書後8天以內要求銷售業者將各項商品從網站刪除。



圖1 商標權者(Perfetti Van Melle S.p.A)管理的商標


圖2 銷售業者之違法商品
http://www.courts.go.jp/hanrei/pdf/20120216101709.pdf (最後閱覽日2012年2月27日)資料來自: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判決

在第一審中,原告(商標權者)做出以下主張:
-購物網站管理者,透過該網站促進業者進行商品轉讓並獲得利益;
-購物網站管理者對銷售業者提供不少支援,而且擁有從網站上消除關於違法商品之權利;
-購物網站管理者至少幫助銷售業者實施展示與銷售行為,因而被視為行為的主體,
該行為則被視為在商標法第2條3項2號與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1項1號及2號上之「以轉讓為目的之展示」或者「轉譲」。

  然而法官卻做出以下判決:
-銷售業者可在沒有購物網站管理者承認之下,登錄自己的商品。購物網站管理者在登錄前也沒有進行商品的內容審查;
-是否接受消費者商品下單以及買賣契約成立之判斷、商品發貨與付款等的手續都由銷售業者逕行,與購物網站管理者無關。而訂單確認信也由購物網站管理者所提供的系統自動發送,此一訊息流通僅止於銷售業者與消費者之間,購物網站管理者並沒有參與;
-購物網站管理者從銷售業者取得的網站利用費僅佔銷售額之2-4%,因此無法判斷管理者獲得跟銷售業者同樣之利益。
綜合以上數點,法院以購物網站管理者不是商品銷售行為之主體為理由,駁回商標權者之請求。

對第一審之判決,知財高裁之中野哲弘法官長提到:
-雖然印著類似商標之商品放在購物網站上販售,不過網站管理者事實上不可審查該商品而為事前商標權侵害之排除;
-由網站管理者對於銷售業者對於該商標是否擁有先使用權、獲得使用許可、或是商品是否為平行輸入品、商品是否為仿作(parody)商品等狀況進行偵查實有困難。即使進行偵查,權利侵害之判斷更加困難;
-銷售主體不可能在開始銷售前不知銷售標的(商品)之情況,
基於上述,各銷售業者將商品放在網站之後,網站管理者無法立即偵查到商標權侵害。相反地,商標權者以網路檢索更容易找到違法商品,因此積極地尋找侵害者等管理措施應該由商標權者實行。在這個前提下,他判斷「當購物網站之管理者知道銷售業者有侵害商標權行為時,若在往後的合理期間內不實施刪除等適當的措施,網站管理者也需共同承擔商標權侵害之責任,因此商標權者可以對網站管理者請求銷售禁令與損害賠償」。在本案中,網站管理者在接收商標權者代理人之控告書後短期間(8天)內刪除該商品之相關資訊,因此法院駁回商標權者之禁令等請求。
本案也是在以提供「銷售場所」之購物網站管理者是否應負擔商標權侵害之責任為爭點之訴訟中,第一次法院做出購物網站管理者之應負連帶責任之判決。

參考文獻
-読売新聞電子版2012年2月14日
http://www.yomiuri.co.jp/national/news/20120214-OYT1T01026.htm (最後閱覽日2012年2月27日)。
-朝日新聞電子版2012年2月14日
http://www.asahi.com/digital/internet/TKY201202140541.html (最後閱覽日2012年2月27日)。
-東京地方法院判決
http://www.courts.go.jp/hanrei/pdf/20100906085857.pdf (最後閱覽日2012年2月27日)。
-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判決
http://www.courts.go.jp/hanrei/pdf/20120216101709.pdf (最後閱覽日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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