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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包曼案看基改種子的權利耗盡
國際智財新知

文/政大智財所99級 桂祥豪
美國孟山都公司 (Monsanto Company,下簡稱孟山都)是一家跨國農業生物技術公司,起家自化工產品,為世界首屈一指的除草劑製造商。孟山都於80年代起領先全球,以多角化之研發策略,將營運範疇擴充至基因改良(genetically modify)技術,嗣後成為全球基改(genetically engineere;GE)種子的先驅廠商,占據多種農作物種子70%~100%的市佔率,而單就美國境內表現而論,其享有美國90%基改大豆之市占率,具備獨占基改種子市場之壟斷地位[1][2],進而於09年時受到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法的調查。但即便如此,在2010年,孟山都仍保有營收突破百億美元的佳績。
然而,孟山都的基改大豆種子銷售過程,往往配附著特定的科技授權合約,以限制農夫在取得基改大豆種子後,僅限於自用、單一期間的耕種,而禁止將其用作移轉、儲存、二期耕種、配種及相關研究等用途[3]。但是,由於孟山都並未禁止原初購買一代基改大豆種子之農夫,將其育種後產生的二代種苗出售給糧倉(Grain elevator),亦未針對糧倉後續的加工、交易行為進行限制,進而引起了部分農夫(例如本案的Vernon Hugh Bowman,下稱包曼)的反彈,而自行保留第一代基改大豆種子,以留作第二期混合耕種,希望能藉由配種方式,取得原先基改大豆-抗嘉磷塞(除草劑)的特殊功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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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兩次之後,ITC(美國國際貿易協會)在今日做出了判決。
來源網址: http://t17.techbang.com.tw/topics/10652-united-states-itc-ruling-htc-and-apples-patent-lawsuit-against-htc-immediately-come-up-with-solutions

美國ITC 判決 hTC 侵犯了 Apple 的一項專利,這項專利為在 E-mail 中偵測出電話號碼並能夠加以儲存或是直接撥打(不用撥號)。而 ITC 對於 Apple 本案中所控告的四項專利侵權中僅認為此項成立。

並禁售的名單中包含了 Sprint Evo 4G、Verizon Droid Incredible、AT&T Aria 與 T-Mobile G2。目前文件已經送到美國總統桌上,歐巴馬有60天的時間可以駁回這項判決,而 ITC 將在2012年4月19號 對 hTC 進行禁售,全案在兩年內仍可上訴。hTC 表示判決侵犯的專利在使用體驗中「僅是很小的一部分」,將會儘快提供更新來迴避專利侵權的問題。hTC 快速的回應顯然是已經早有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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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政大智財所99級 龔芳儀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2010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1],其中針對日本「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後稱本田公司)所擁有之外觀設計專利是否具有效性之爭議,歷經了8年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了專利無效決定與北京市兩級法院之判決。

2003年9月,河北省石家莊「雙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後稱雙環公司)研發之休閒運動車型—「來寶S-RV」上市之際,接到本田公司之警告函,稱其侵犯本田公司所擁有汽車「CR-V」之外觀設計專利[2](後稱系爭專利),同時要求雙環公司停止產製、銷售「來寶S-RV」等相關侵權行為、刊報表達聲明承認侵權並道歉,以及損害賠償一億元人民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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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政大智財所99級 周珮祺


美國藥廠輝瑞(Pfizer)為世界上第一大藥廠,於2010年營收達680億美元,然而於2011年、2012年,輝瑞正面臨兩項重要藥物的專利權到期,降膽固醇藥物立普妥(Lipitor)[1]與泌尿系統用藥威而剛(Viagra)[2]。

2010年,立普妥為輝瑞創造了高達107億美元的銷售額[3],然而該藥物近年來在世界各國的專利不斷面臨訴訟問題,實際上,這些專利也面臨著到期問題:美國專利權將於11月30日屆滿[4],歐盟專利成功延長6個月至2012年5月到期,中國專利則是於2009年時判定無效[5]。面對專利不斷被各大學名藥廠挑戰以及各個專利權到期的狀況,輝瑞對於立普妥已不再執著於專利的攻防,轉而尋求如何改變立普妥的獲利模式—由處方藥改為非處方藥[6],但這仍需經過美國FDA審批,若能販賣非處方形式之立普妥,輝瑞還能保有部份立普妥往年來所創造的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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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智慧局

立法院於今(29)日上午三讀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專利法」修正草案。本次專利法為全案修正,通過之條文共計159條(修正108條,增訂36條,刪除15條),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新法預計在公布後1年施行。

專利法自92年2月修正公布至今已逾8年,為促進國內產業創新研發、健全專利審查機制,並使專利制度與國際接軌,行政院於98年12月11日將專利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4次審查會及2次朝野黨團協商,終於今日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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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智財新知

文/政大智財所99級 洪于舒


億光與日亞化纏訟多年的專利訴訟案,始於2005年4月25日日亞化控告億光侵犯其中華民國新式樣專利(第089,036號專利)一案,本案先於2009年7月29日由板橋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億光LED產品侵犯日亞化的專利,且億光需負擔新台幣8,000萬元的損害賠償,億光不服繼續上訴[1]。歷時數審,後由最高法院發回由智慧財產法院更為審理,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因而於2010年7月22日做出億光勝訴之判決,億光將無須負擔高達新台幣8,00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2],當然,日亞化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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